由於仅使现职人员受惠之职程及工资等之嗣後调整,退休金及抚恤金已渐渐减低其实际价值。 监於目前拟重新评估之退休金及抚恤金等之订定时刻,现透过本法规.将不同之百分比值之纠正系数并入於该等退休金及抚恤金内,及订定退休金及抚恤金之最低值,以免订出明显低值之退休金及抚恤金之情况出现。 基於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对根据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前所实施之报酬而计算之退休金及抚恤金,以15%百分比予以纠正。 第二条——对根据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前所实施之报酬而计算,且非包括於上条内之退休金及抚恤金,以5%百分比予以纠正。 第三条——一、上两条所指之纠正并入於有关之退休金及抚恤金等之薪俸点。 二、上款所指之并入之结果与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号法令附件一表一所载之任何薪俸点不相符时,即将该结果进为紧接之较高薪俸点。 第四条——一、在不妨碍本法规第一条及第二条规定之情况下,将退休金最低薪俸点定为70,抚恤金最低薪俸点定为35。 二、对根据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2/83/M号法令第二十二条而给予之终身金数值,按上款所规定之退休金最低薪俸点予以修改。 第五条——财政司在听取澳门退休基金会意见後,有权限建议上级调动可动用之资金,以确保本法规所引致之负担有财政上之备付。 第六条——因本法规之适用而规定之退休金及抚恤金等之纠正,自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起发生效力。
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日通过
命令公布。
总督 韦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