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於司法警察司之性质、职责及活动,有需要为其确定一个使公众容易识别之标记,此标记乃以传统上能明确认别该机构之象徵为蓝本。 根据三月十六日第59/85/M号训令之规定,本地区公共部门使用标记应透过训令许可。 基於此; 获行政暨公职司意见书後;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总督行使《澳门组织章程》第十六条第一款b项所赋予之权能,下令: 独一条——司法警察司获许可使用本训令附件所载之标记。
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三日於澳门政府
命令公布
鉴於司法警察司之性质、职责及活动,有需要为其确定一个使公众容易识别之标记,此标记乃以传统上能明确认别该机构之象徵为蓝本。 根据三月十六日第59/85/M号训令之规定,本地区公共部门使用标记应透过训令许可。 基於此; 获行政暨公职司意见书後;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总督行使《澳门组织章程》第十六条第一款b项所赋予之权能,下令: 独一条——司法警察司获许可使用本训令附件所载之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