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依据十二月五日第52/91号批示授予本人之权限,并依据经五月十日第13/90号法律修改之二月十七日第1/76号法律第七十二条与七月二十九日第6/83号法律第五条之规定,且为着该两条文之效力,命令将二月九日第117/76号、三月九日第31/77号、十二月二十七日第141/79号、十一月九日第126/82号等命令,及成立「国际海事组织」(IMO)之公约之单一文本,公布於《澳门政府公报》内。该公约之单一文本系藉着外交部(政治事务统筹司)之通告予以公布,而该通告系载於一九八六年四月二日第七十六号《共和国公报》第一组第七百五十九页。
一九九二年三月十八日於部长会议事务部
部长会议事务部副部长 文磊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