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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批示第44/92号,着令在澳门政府公报刊登二月九日第117/76号、三月九日第31/77号、十二月廿七日第141/79号和十一月九日第126/82号国令及设立国际海事组织的公约的唯一文本。此文本曾由外交部以布告形式刊登。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本人依据十二月五日第52/91号批示授予本人之权限,并依据经五月十日第13/90号法律修改之二月十七日第1/76号法律第七十二条与七月二十九日第6/83号法律第五条之规定,且为着该两条文之效力,命令将二月九日第117/76号、三月九日第31/77号、十二月二十七日第141/79号、十一月九日第126/82号等命令,及成立「国际海事组织」(IMO)之公约之单一文本,公布於《澳门政府公报》内。该公约之单一文本系藉着外交部(政治事务统筹司)之通告予以公布,而该通告系载於一九八六年四月二日第七十六号《共和国公报》第一组第七百五十九页。

一九九二年三月十八日於部长会议事务部 部长会议事务部副部长 文磊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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