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闽信保险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开展新保险项目; 并经考虑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之赞成意见後; 经济财政政务司行使澳门组织章程第十六条赋予之权力,并按照五月二十日第八四/九一/M号训令第二条二款a项,及七月二十九日第一三二/九一/M号训令第一条之规定,着令: 独一条——按照二月二十日颁布之第六/八九/M号法令第三条一款规定批准“闽信保险有限公司”经营一般保险之“忠诚保险”,并按由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核准之一般及特别规定为之,作为该公司分别於一月二十八日及四月十三日颁布之第二三/八四/M号及第三九/八七/M号训令获准经营保险项目之附加业务。
一九九二年四月十日於澳门政府
着颁行
经济财政政务司 贝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