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於博彩监察暨协调司职责繁多及活动之自然增加而引致文件集累积,使该司保存文件集之工作日渐困难; 鉴於十月三十一日第73/89/M号法令已制定有关保存及销毁文件之一般基础,此等基础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及历史价值之标准而制定; 基於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根据十月三十一日第73/89/M号法令第十二条第一款b项之规定及《澳门组织章程》第十六条第一款b项之规定,命令: 第一条 (文件之保存期限) 一、博彩监察暨协调司之文件不论有否存档,其最短保存期限均按本训令附件之规定为之,该附件为本法规之组成部分。 二、在特别法内规定之文件保存,应受有关法律规定羁束。 第二条 (文件之作废) 一、在本训令所规定之保存期届满後,文件正本作废。 二、作废之文件需销毁时,应缮立两份有关笔录,并存放於不同地点。 第三条 (责任) 确保文件作废之责任,由司长以批示任命一名或多名公务员承担。 第四条 (总则) 对在本法规内未规定之销毁文件正本之所有事项,应遵守十月三十一日第73/89/M号法令之规定。
一九九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於澳门政府
命令公布
文 件 列 表
文件性质
保 存 期
DI
六个月
一年
二年
三年
五年
十年
二十年
C.P.
文件、明信片及简单事项之通知
X
函件接收登记簿册
X
函件副本集
X
公务员个人档案
X
纪律卷宗及专案调查卷宗
X
缴付开支之建议
X
薪俸及工资出纳表
X
不编入档案之通告、批示及通知
X
编入档案之通告、批示及通知
X
部门命令
X
博彩、互相博彩及彩票之结果核算表
X
赌场内使用之加彩纸
X
稽查队每日工作报告
X
在赌场及经营互相博彩及彩票之场所内发生事件之通讯
X
收到而不编入档案之公函、便函、传阅文件及其他文件
X
收到并编入档案之公函、便函、传阅文件及其他文件
X
不编入档案之建议、简报及意见书
X
编入档案之建议、简报及意见书
X
工作身分证及赌场入场证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