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月二日第13/92/M号法令开始生效时,该法令第二十三条将确定终止所有正在行使职务之由本地区所委任之董事或公司其他机关成员,及政府代表等之职能。 基於行政效率之理由,宜立即开始对该等机关之新据位人之任命程序,或对正在行使职能者之确认。 基於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独一条——自三月二日第13/92/M号法令布日起,已被或将被委任,或已被或将被确认之由本地区所委任之董事或公司其他机关成员,及政府代表,在该法令开始生效後继续行使职能,而上述法规第二十三条所订定之制度不适用於该等人士。
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通过。
命令公布。
总督 韦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