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於已在草堆街及高楼里一带定出新准线,故标示在澳门物业登记局B字第3册第151V页、编号524内,即位於草堆街37号A至39号之房地产,其所有人提出将其一幅面积为22平方米之地段与本地区在同一地点之面积为8平方米之地段交换之申请,以便与其余地段并合。 上述之交换对本地区有明显利益,因可使该地带定出之新准线得以履行,亦使高楼里得以扩宽。 鉴於该幅面积为8平方米之地段属公产,故有必要解除其公产性质,并随即以无主土地归并为本地区之私产,以便依法成为交换标的物。 基於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独一条 —— 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四条之规定,解除总面积为8平方米之地段之公产性质,且视作无主土地归并为本地区之私产。该地段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司於一九九二年一月十七日所发出之第782/89地籍图内以定母C标明,而有关地籍图附於本法规并成为其组成部份。
一九九二年三月二十五日核准
命令公布
总督 韦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