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为公共利益拟规划作街道使用之内港五号A码头地段不包括在水域公产制度内,故有必要重新界定港口之区域。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总督根据七月二十六日第6/86/M号法律第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及《澳门组织章程》第十六条第一款c项之规定,命令: 第一条——内港沿岸之阔度由靠近五号A码头所规划之街道限定。 第二条——七月三十一日第122/89/M号训令第二条所述之第一号图,由成为本训令组成部份之附图取代。
一九九二年三月十九日於澳门政府
命令公布
监於为公共利益拟规划作街道使用之内港五号A码头地段不包括在水域公产制度内,故有必要重新界定港口之区域。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总督根据七月二十六日第6/86/M号法律第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及《澳门组织章程》第十六条第一款c项之规定,命令: 第一条——内港沿岸之阔度由靠近五号A码头所规划之街道限定。 第二条——七月三十一日第122/89/M号训令第二条所述之第一号图,由成为本训令组成部份之附图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