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澳门地区行政当局有意使望厦社会房屋停车场充分发挥效益; 根据二月二十二日第16/86/M号法令第四条c项的规定; 本人行使五月二十日第85/91/M号训令第一条第一款m项赋予的权限,命令: 核准《望厦社会房屋停车场使用规章》,该规章为本批示的组成部分。
政务司麦善道
一九九二年三月十六日於澳门
运输暨工务政务司办公室
望厦社会房屋停车场使用规章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范围)
本规章适用於属澳门房屋司(葡文缩写为IHM)财产的望厦社会房屋停车场的私人停车位。
第二条
(期限)
每一停车位的租赁期为一个月,如任何一方未在最少十日前以书面通知终止租赁,该期限则以同等期间获续期。
第三条
(租金的订定)
租金金额由监督实体根据澳门房屋司的建议每年以批示订定。
第二章
使用规则及条件
第四条
(进出的条件)
一、获适当许可的汽车及电单车,方可进出望厦社会房屋停车场。
二、能证明属望厦社会房屋住户的汽车及电单车所有人可申请按月租赁停车位。
三、为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澳门房屋司将制发一识别标志以辨识许可使用停车场的车辆及停车位使用期。
四、属停泊许可终止、合同解除或失效的情况,必须归还上款所指识别标志。
第五条
(停车场的看管)
一、停车场的看管由执行望厦社会房屋的管理及看管工作的企业负责。
二、上款所指的看管工作是根据该企业与澳门房屋司订定的合同为之,有关工作包括执行本规章。
第六条
(责任)
一、车辆停泊於停车场或其使用者在停车场内使用车辆时,有关车辆、其附属物及其内的物件如有任何损失、遭抢劫或盗窃,又或车辆附属物及车辆内的物件丢失,澳门房屋司对此概不负责。
二、上款所指的规定不适用於经证实属澳门房屋司或负责看管的企业的故意或过失而造成的事实。
第七条
(使用规则)
一、使用停车场的车辆驾驶者及乘客应遵守如下规则:
a)禁止吸烟或点火;
b)禁止无充分理由鸣号;
c)禁止清洁、修理或整理车辆,但能迅速完成及绝对需要者除外;?
d)遵从在停车场内执勤的看管企业人员所发出符合法律或规章的指示;
e)遵从停车场内的标志,尤其是关於车速限制、进入限制及行车方向的标志;
f)将车辆停泊在明确预留的停车位及停车位界线内,不妨碍或阻挡其他车辆的停泊或通行;
g)所租赁的停车位只用於车辆停泊,不得将之作其他用途;
h)在停车场内应小心驾驶,以免危及他人及财物。
第八条
(运作时间)
一、望厦社会房屋停车场全日二十四小时开放。
二、负责看管停车场的企业,经澳门房屋司适当许可後,可限制车辆进出停车场或将之暂时关闭。
第三章
合同的解除及失效
第九条
(解除)
一、属下列情况者,澳门房屋司可解除有关合同:
a)承租人违反本规章所定义务及责任;
b)承租人在无合理解释下连续两个月未缴付租金;
c)承租人在所租赁的停车位内停泊无行驶条件的车辆;
d)承租人将停车位转租或借给他人,或将合同地位让与第三人。
二、如承租人在租金上加付每月50%的迟延利息,则属b项导致的合同解除情况可终结。
三、属c项所指的合同解除情况,应通知承租人在八日期限内移走车辆,否则澳门房屋司将自行移走车辆。
第十条
(失效)
有关停车位的租赁在望厦社会房屋租赁合同终止时亦告失效。
第九章
违反规定及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规定及科处罚款)
一、违反本规章第七条的规定者,须缴付最多相当於有关租金每月数额的三倍罚款,且不妨碍第九条所定权利的行使。
二、科处罚款属澳门房屋司司长的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