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本地护理人员为已在本地区设立之卫生中心之有效运作所不可缺少者,而有急切需要使该等人员在社区健康方面专门化; 监於所开展之培训,不论在时间或学习计划内容上,均应与本地区之需要相配合。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总督根据二月一日第7/86/M号法令第五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及《澳门组织章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 第一条——在卫生司技术学校内设立社区健康护理专门课程,其教学计划载於本训令之附表内。 第二条——一、符合下述条件者,均可投考就读该课程: a)具备一般护理课程或同等课程之学历者; b)具备至少两年专业经验者。 二、在甄选试中取得合格成绩,且属本地区卫生范畴之公共部门编制者,有报读之优先权。 第三条——组成该课程之科目及实习大纲,经卫生司司长建议及获得教学委员会之有利意见後,由总督核准之。 第四条——完成该课程且取得合格成绩之学生,将获颁发在澳门具有一切效力之社区健康专科护士文凭。 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七日於澳门政府 命令公布 附件 社区健康护理专门课程之教学计划 科目 节数 实习范围及对象 周数 行政 30 行政 3 教育学 30 教育学 3 人类暨社会学 30 初步卫生护理 12 生物统计学 40 评估会议 1 护理基础 20 资讯入门 30 发展心理学 40 羣体心理学 20 流行病学 30 基本环境卫生 30 社区健康护理 240 总计 540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