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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92/M号法令,关於座落平线里与林家三围一幅土地脱离公有产权转为私有产权事宜。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按已订定之都市化计划及新准线,为适当利用平线里及林家三围一带,必须将位於该两处分别为三号及二、四、六号之地段,以及上述林家三围之面积为三十平方米之地段并合及一并使用。 监於上述地段之性质属本地区之公产,有必要将该性质解除後,以无主土地拨归为本地区之私产,以便按法律规定处理。 基於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独一条——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四条之规定,解除总面积为三十平方米地段之公产性质,且视作无主土地拨归为本地区之私产。该地段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司於九一年一月十四日发出之地籍图内以字母“C”标明,卷宗编号为“1171/89”, 而有关地籍图附於本法规并成为其组成部份。

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日通过 命令公布 总督 韦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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