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将葡萄牙远东传教会传教士之退休制度之行政及财政管理交由财政司负责为初期所设想之过渡性解决方法; 监於在处理有关行政当局公务员及服务人员退休制度之问题方面,澳门退休基金会为有经验之专门机构,且无须预先修改其章程,已有能力支付传教士之退休金; 监於将财政司处理该等行政及出纳之负担转予澳门退休基金会负责,可促使传教士之退休分支系统之管理有更良好之运作; 基於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 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之规定,命令制订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八月二十九日第81/88/M号法令第八条及第九条之条文,修改如下: 第八条 本法规所指人员之退休系统之行政及财政管理归澳门退休基金会负责。 第九条 本法规无规范者,适用经适当配合後之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退休制度之规定。 第二条——为支付因施行本法规而引致之负担,每年应在本地区总预算第十一章「退休/抚恤及退伍」内,登录转予澳门退休基金会之款项。 第三条——本法规於一九九二年三月一日起开始生效。
一九九二年二月十三日通过
命令公布
总督 韦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