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房屋司对现时由属於该司财产之楼宇及非正规房屋所占据的土地展开了一系列庞大的空置工作,这些土地有需要作为日後使用。 以上所指的土地使用乃发展其所在地区的重点,不仅对在该处居住的居民十分重要,对贯彻本地区所订定的房屋政策也同样重要,故此,它的实行不单只具有急切性,更无疑有利於公益。 考虑到引用十二月廿九日第124/84/M号法令所兴建的已建成或在建成中的房屋是不在市场上出售; 并顾及到二月廿五日第18/91/M号法令的规定,连同透过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廿三日第62/91/M号法令所附加的条文,本人着令如下: 一、 澳门房屋司获准将属第二款所指建设范围内的房屋出售予下列家庭群体; ── 居於氹仔岛平民屋村及临时房屋中心的居民; ── 居於路环岛三家村及石排湾区的居民; ── 居於嘉翠丽大厦A座,罗必信夫人大厦及佑汉的居民; ── 在位於筷子基半岛、马场区、松屋酒店斜坡及用作兴建东方基金会屋村的土地上非正规房屋内居住的居民。 二、 可售予该等群体的房屋来自下列房屋发展合约的补偿部份: a) 於一九九○年二月十六日与 Empresa Predial Lei Va, Lda.签署的有关氹仔市区B段三十八号地段的批给合约; b) 於一九八九年十月十三日与 Sociedade de Fomento Predial Tak Kei, Lda. 签署的有关座落於巴波沙大马路与关闸马路之间一幅土地的批给合约; c) 与建筑司吴福、又名Bosco Ng签署的有关马场区六字地段的批给合约; d) 於一九九一年二月八日与 Companhia de Investimento Panasonic, Lda. 签署有关马场区HM段的批给合约; e) 黑沙环填海地D地段的批给合约,其合约规定协议书於一九九一年二月十二日与Companhia de Constru??o San Kin Wa, Lda.签署; f) 与Carlos - Sociedade de Constru??o e Investimento Predial, Lda.签署有关氹仔市区A段38字地段的批给合约。 三、 该批房屋的出售价格如下: a) 上款a项所指的房屋: ─ A级房屋的建筑总面积每平方公尺MOP$1.600,00(澳门元); ─ B级房屋的建筑总面积每平方公尺MOP$1.750,00(澳门元); b) 上款b项所指的房屋: ─ T1 ── MOP$ 97.500,00(澳门元) ─ T2 ── MOP$112.500,00(澳门元) ─ T3 ── MOP$127.500,00(澳门元) c) 上款c项所指的房屋: ─ TO II ── MOP$100.950,00(澳门元) ─ T1 ── MOP$112.470,00(澳门元) ─ T2 ── MOP$129.780,00(澳门元) ─ T3 ── MOP$147.100,00(澳门元) d) 上款d项所指的房屋: ─ T3 ── MOP$142.500,00(澳门元) e) 上款e项所指的房屋: ─ T1 ── MOP$120.928,00(澳门元) ─ T2 ── MOP$151.316,00(澳门元) ─ T3 ── MOP$176.740,00(澳门元) f) 上款f项所指的房屋: ─ B级房屋的建筑总面积每平方公尺MOP$2.154,00(澳门元)。 四、 该批房屋售价的支付条件如下: ──在承诺买卖合约签署之日期支付价格的百分之三十; ──在房屋使用之日期支付价格的百分之六十; ──在买卖契约签署之日期支付价格的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