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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2/M号法令,订定旧壹元及伍元硬币之最後流通期限。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监於五月六日第34/91/M号法令核准铸造之面值为澳门币壹元及伍元之新硬币已於一月二日流通使用; 监於根据上述法规第五条之规定,应对十二月二十六日第49/81/M号法令及六月十三日第47/88/M号法令所发行之同等面值之硬币,订定停止其法定通货之期限。 基於此; 经取得澳门货币暨兑监理署之有利意见及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护理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按十二月二十六日第49/81/M号法令及六月十三日第47/88/M号法令规定而铸造之面值为澳门币壹元及伍元之硬币,由法规公布日起五个月後,将失去法定通货及清偿力。 第二条——将上条所述硬币更换成纸币或新硬币,应在所指期限内到大西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门总行或各分行办理,且该信用机构有义务在该期间告满後之一个月内继续更换之工作。

一九九二年二月七日通过 命令公布 护理总督 黎祖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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