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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2/M号法律,对法院办公室、行政法院、登记局和公证署组织所采取的措施以及制订法院、登记局和公证署公务员的职程制度--撤销九月八日第105/84/M号法令若干条及七月二十二日第39/87/M号法令第九条二款。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关於对法院办公室,行政法院,登记局和公证署组织所采取的措施以及制订法院,登记局和公证署公务员的职程制度。 按照《澳门组织章程》第三十一条一款q)项的规定,立法会制订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文如下: 第一条 (第6/87/M号法令的修改) 一、二月九日第6/87/M号法令第四,第十一及第三十四条条文改为如下: 第四条 (主管) 一、..... 二、..... 三、..... 四、..... 五、法院秘书的薪俸相当於公职人员薪俸索引表内的700点。 六、法院办事处主任的薪俸相当於同表的650点。 第十一条 (法院书记的权限) 一、按照个别情况,法院书记负责主管案卷科,并执行第九条所指职务或协助法院秘书执行第十条一款所指职务。 二、当法院秘书职位的权利人缺席,不在或有事故障碍时,负责主管办事处和当然担任第十条一款所指职务。 三、上款所指权限归属最近一年服务评分最高的法院书记:如评分相同则归属年资最深者。 第三十四条 (服务评分) 一、..... 二、..... 三、..... 四、..... 五、服务评分属「优」时则在职程内晋职所需时间减少一年。 六、服务评分为「劣」时,导致因不称职立即进行记律起诉。 二、附於第6/87/M号法令的表I改为如下: 表I (第二及第二十五条) 普通管辖法院 法院办事处 组成:中央科及三案卷科 人员 职位数目 法院秘书 一 法院书记 四 一等助理书记 四 二等助理书记 四 庭差 六 法院缮录员 二十一 刑事起诉法庭 法院办事处 组成:中央科及三案卷科 人员 职位数目 法院秘书 一 法院书记 三 一等助理书记 五 二等助理书记 七 庭差 八 法院缮录员 八 检察院 办事处 组成:中央科及一案卷科 人员 职位数目 办事处主任 一 一等助理书记 二 二等助理书记 三 庭差 三 法院缮录员 十四 第二条 (第66/85/M号法令的修改) 一、七月十三日第66/85/M号法令第二及第三条条文改为如下: 第二条 (司法人员职程) 一、司法人员职程是以法院缮录员,司法文员,二等和一等助理书记以及法院书记等职级而发展,分别相等於本法律附表所载的职等,索引点和职阶。 二、司法人员职里的晋入是从最低具有十一年级学历(或相当学历)且在有关实习合格的人士中,透过考试录取。 三、填补是按考试成绩的名次进行,在同等情况下,则以投考实习时成绩较佳且较年长者优先。 四、晋升较高职等有赖笔试考核,而在原来职等服务最少三年且服务评分不低於「良」的司法人员,得参加考试。 五、填补是按考试成绩的名次进行,在同等情况下,优先者为: a)学历较高; b)服务评分较佳; c)在职年资较深; d)但任公职年资较深。 六、每一职等内的晋阶,有赖於服务评分不低於「良」,且按在下一职阶服务两年转入其他职阶的方式进行。 七、为着超出开考职缺数目的投考者的填补效力,二款所指考试及格维持两年有效期,由公布成绩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实习制度) 一、投考填补法院缮录员及庭差职缺的人士,需在法院办事处由一名法院秘书或法院书记指导下,接受为期不少於六个月的实习,以熟习有关服务和取得资格。 二、每一办事处所接受的实习人士数目及有关实习期,是按照机关的需要而透过司法事务司建议,由总督以批示订定。 三、实习的参加者,是按照下列制度之一处理: a)散工,倘不属公务员的人士,收取本法律附表所订定薪俸索引点的报酬; b)定期委任,倘属公务员,如其原职薪俸高於上项所指者,则维持原薪,而有关负但由负责实习的机构承担。 二、第二条一款所指的七月十三日第66/85/M号法令附表连同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号法令经引进的内容改为如下: 附表 司法人员职程 职等 职级 职阶 1 2 3 4 4 法院书记 455 475 500 … 3 一等助理书记 380 400 415 … 2 二等助理书记 335 350 365 … 1 庭差/法院缮录员 245 260 280 300 在末完成实习前,实习者或散位人士 225 第三条 (第105/84/M号法令的修改) 一、九月八日第105/84/M号法令第二十四条条文改为如下: 第二十四条 (登记局及公证署人员职程) 一、登记局及公证署人员职程是以缮录员、三等助理员、二等助理员及一等助理员等职级而发展,分别相当於附列本法律的表II所载的职等,索引点和职阶。 二、晋入及晋升条件、职程以及登记局和公证署人员章程,是由现施行於司法人员而经适当配合的法例管制,而为本法律效力,一等助理员等於法院书记、二等助理员等於一等助理书记、三等助理员等於二等助理书记,缮录员等於庭差或法院缮录员。 三、二月九日第6/87/M号法令第三十二条所规定而经五月十五日第32/89/M号法令独一条修改的每月补贴的收取,不列入上款规定内。 二、撤消第105/84/M号法令有关登记局及公证署人员的第三十四至四十七条,五十四、五十五及五十八条。 三、在第105/84/M号法令第二十二条一款所指附表I的人员架构内,增设下列职位: 出生登记局:六名缮录员职位婚姻及死亡登记局:一名三等助理员职位房屋登记局:五名缮录员职位商业及车辆登记局:五名缮录员职位第二公证署:一名三等助理员职位和一名缮录员职位海岛市公证署:两名缮录员职位四、第二十四条一款所指的九月八日第105/84/M号法令附表II连同第86/89/M号法令所引进内容,改为如下: 表II 登记及公证人员职程 职等 职级 职阶 1 2 3 4 4 一等助理 455 475 500 … 3 二等助理 380 400 415 … 2 三等助理 335 350 365 … 1 缮录员 245 260 280 300 在末完成实习前,实习者或散工人士 225 第四条 (署任者的填补) 一、至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上,以署任方式填补司法人员职程或登记局和公证署人员职程内空缺或因其他转入而出现的空缺职位的公务员及公职人员,按照本法律所引进的修改,除行政法院的铨叙以外,毋需办理任何审阅及手续,即转为实职。但需具备服务时间,学历及为在职程内晋升的评分等条件。 二、按照第86/84/M号法令第三十八条三款的规定,以署任填补的公务员及公职人员,由援用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第十二条的规定完结其署任期当日起,即被视为确定性填补,但需具备一款所指要件。 三、以上各款所指公务员及公职人员倘不具备转入所规定的条件,当有关职位有权利人时,仍维持署任,否则即复归原职。 四、以上一、二款所指的署任人员所提供的服务时间,其计算是以在原职至晋升上一级所要求的最低时间,而超出部分则计入其列入的职级内。 第五条 (散工或编制外合约人员的晋入) 至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止,正担任缮录员或庭差、助理审计员或登记局及公证署缮录员职务的散工或编制外合约人员以及处於该地位而在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经开始晋入职程的实习人士豁免实习而晋入有关职程,但需具有九年级学历,在该职位服务最少一年而按一般法律规定视为临时性委任者。 第六条 (散工或编制外合约人员晋入的特别制度) 上款所指散工或编制外合约人员,具有九年级学历且服务时间少於一年者,则至完成该期限前薪俸索引点为二二五,而倘其主管认为适宜时,得被临时性委任,其以散工或编制外合约性质从事职务的时间计算为实习时间。 第七条 (散工及编制外合约人员的聘用) 禁止以散工及编制外合约人员方式聘用缺乏条件填补编制内职位的人士来担任司法人员、审计员或登记局和公证署人员的职务。 第八条 (散工及编制外合约人员的不再续期) 目前的散工及编制外合约人员,不包括在第五及第六条规定内者或为看第六条规定的效力被视为资格不符者,倘合约内并无明定另一较长期限时,则维持有关的聘用制度至六个月,在此段期间内仍收取原有薪俸,而散工及编制外合约的人员不得成为续期对象。 第九条 (负担) 执行本法律所引致有关追溯支付的负担,由司法、登记局及公证总库承担,而司法事务司应为此目的进行必需的预算修改。 第十条 (行政法院的人员) 一、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号法令第二十条条文改为如下: 第二十条 (行政法院秘书) 一、..... 二、行政法院秘书的薪俸相当於公职人员薪俸索引表内的650点。 二、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号法令第九十四条条文改为如下: 第九十四条 (审计员) 一、澳门行政法院审计员职程是以助理审计员、二等审计员、一等审计员及首席审计员等职级而发展,分别相当於经一月二十七日第1/92/M号法律修订的七月十三日第66/85/M号法令的附表内所载职等,索引点和职阶。 二、审计员的职程及章程由适用於司法人员的法例而经适当配合後作补充管制。 三、..... 三、撤消七月二十二日第39/87/M号法令第九条二款。 四、二月十九日第49/90/M号训令制订的澳门行政法院办事处人员编制改为如下: 澳门行政法院办事处人员编制 人员组别 职程的职位及职级 职位数目 领导及主管 秘书 一 审计员 首席审计员 十四(a) 一等审计员 二等审计员 助理审计员 a)四名在行政暨税务诉讼及中央组,五名在审计组,五名在账目组工作。 第十一条 (生效) 一、本法律立即生效。 二、报酬效力追溯至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日通过 立法会执行主席 何厚铧副主席 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日颁布。 着颁行 总督 韦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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