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遵守十月二十一日第54/91/M号法令第十一条规定,有需要订定甄选及聘任私人保安人员的基本原则; 监於该等原则旨在确保载於上述法规内关於私人保安人员的录取要件的规定获得遵守,及保证用作核实拟投身该行业的人是否适合担任职务的甄选规则得到遵守; 基於此; 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六条第一款C项的规定,命令: 1.甄选及聘任私人保安人员时,应遵照以下基本原则: ˙ 通过检查拟投身私人保安行业的人的一般身体状况、视听能力及精神状态,核实其身心是否适合担任有关职务; ˙ 通过笔试核实拟投身私人保安行业的人是否充分理解保安人员的任务及职责,笔试包括以下范围: ˙ 中文或葡文,通过考试检测拟投身保安行业的人的口语及书写的表达能力; ˙ 有关治安警察厅、水警稽查队及司法警察司的组织和职务的一般知识; ˙ 全面掌握十月二十一日第54/91/M号法令所订定的私人保安企业的业务制度,尤其须理解该法规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的特别义务。 1.2.1容许通过输入外劳程序而投身私人保安行业的具专业经验或技术专长的人,在知识考试中以英文作答。 2.为适用十月二十一日第54/91/M号法令第十六条C项的规定,私人保安企业应呈交下列文件,以证明有遵守本批示所订定的规则: ˙ 有根据第1.1款进行检查的医生证明; ˙ 笔试文本的影印本。 3.已配备私人保安人员的企业应开办培训课程,让该等人员掌握本批示所规定的知识;该等人员应於十月二十一日第54/91/M号法令第三十四条所规定的期限届满前,证明已掌握该等知识。
命令公布。
总督
韦奇立
一九九二年一月十日於澳门总督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