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墨山街一带订定了新准线,故位於该街道三十二号房屋且在澳门物业登记局B字第27册第30页编号9991内标示之地段之所有人,申请将一幅与上述地段相连而面积为11平方米之地段售予其本人,以使之与该所有人之地段并合。 监於该地段属公产性质,故有必要将该地段之性质解除,并以无主土地拨归为本地区之私产,以便按法律规定批出。 解除该性质不会对本地区造成任何损失,而且还可遵守在该区域所订定之新准线及实现对该地段之利用。 基於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独一条——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四条之规定,解除总面积为11平方米之地段之公产性质,且视作无主土地拨归为本地区之私产。该地段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司於九一年三月十九日发出之地籍图内以字母“B”标明,卷宗编号为“2936/90”,而有关地籍图附於本法规并成为其组成部份。
一九九二年一月九日通过。
命令公布
总督 韦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