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已订定之都市化计划,为适当利用马统领巷一带,必须将位於该巷五至十一号楼宇之地段一并使用。 监於一幅用作七及九号楼宇通道而面积为44平方米之地段 之性质属本地区之公产,有必要将该性质解除後,以无主土地拨归为本地区之私产,以便按法律规定批出。 解除该性质不会对本地区造成任何损失,因该地段仅供上述七及九号两幢楼宇使用,但从都市化角度而言,由於须将上述所指地段一并使用,此情况显得不合理。 基於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独一条——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四条之规定,解除总面积为44平方米地段之公产之性质,且视作无主土地拨归 为本地区之私产。该地段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司於九零年九月十二日发出之地籍图内以字母“B”标明,卷宗编号为“2944/91”,而有关地籍图附於本法规并成为其组成部份。
一九九二年一月十三日通过。
命令公布
总督 韦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