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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2/M号法令,给予经由三月二十日第19/89/M号法令核准之燃料产品设施安全规章第一七条f项新条文(储存库总容量)。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三月二十日第19/89/M号法令通过之燃料产品设施安全规章,为石油产品之储存及其工业处理之管制工作设定了条件,使该等工作能在必要之安全条件下进行。 在该法令经两年之生效後,发觉到其中之一项规定限制过严,因而有需要对其作出修改。 基於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独一条——三月二十日第19/89/M号法令通过之规章第十七条f)项之条文修改如下: f) 在同一油坞内第一类产品之油库总储存量不得超过二万立方米,第二类产品不得超过四万立方米,第三类产品不得超过五万立方米。

一九九二年一月十三日通过 命令公布 总督 韦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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