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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91/M号法律,赋予澳门总督立法许可,以订定邮电司邮差职程特别制度。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立法许可 经澳门总督建议; 经遵守《澳门组织章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a项所规定之程序; 立法会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卅条第一款d项及第三十一条第一款q项之规定,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标的) 赋予澳门总督立法许可,以订定邮电范畴内邮差之特别制度职程。 第二条 (意义及范围) 规范上条所述职里,目的为对之进行有关调整及索引之编排,以遵守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号法令所载特别制度职程所订定之原则,而有关报酬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第三条 (期间) 本立法许可由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有效。

於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日通过 立法会执行主席 何厚铧 副主席 於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颁布 命令公布 总督 韦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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