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九月二十五日第63/89/M号法令第五十条并无对将纳入澳门文化司署编制之合同工作人员之学历认可订定期限; 又监於该法规在开始生效後已过了一段时间,而且对文化司署之管理而言,无止境地维持该状况并非其所愿意者;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护理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独一条——九月二十五日第63/89/M号法令第五十条之规定,仅适用於在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前已向澳门文化司署递交学历认可之合同工作人员。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二日通过
命令公布
护理总督 李必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