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月十六日第59/85/M号法令对本地区公共机关采用徽号和标志已订定若干原则。 监於仁伯爵综合医院已按十二月二十六日第79/90/M号法令之规定转为一公共自治机构; 此外,考虑到该综合医院有需要由一个符合其职能形象的合适标志以作识别的重要性。 总督行使《澳门组织章程》第十六条一款b)项所赋予之权,着令如下: 独一条——准许仁伯爵综合医院使用附於本训令之标志。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二日於澳门政府。
着颁行
三月十六日第59/85/M号法令对本地区公共机关采用徽号和标志已订定若干原则。 监於仁伯爵综合医院已按十二月二十六日第79/90/M号法令之规定转为一公共自治机构; 此外,考虑到该综合医院有需要由一个符合其职能形象的合适标志以作识别的重要性。 总督行使《澳门组织章程》第十六条一款b)项所赋予之权,着令如下: 独一条——准许仁伯爵综合医院使用附於本训令之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