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六月六日第10/88/M号法律多条条文经八月二十九日第10/91/M号法律作出修改; 监於有需要更改有关自然人和法人选民登记的登记表、选民登记册、启用语和结束语的模式以及自然人登记转移的表格; 基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 总督按照六月六日第10/88/M号法律第四十九条二款及《澳门组织章程》第十六条一款c)项之规定,着令如下: 第一条——核准经八月二十九日第10/91/M号法律修改之六月六日第10/88/M号法律第四十九条所指附同本训令之一至八模式。 第二条——撤销六月二十九日第111/88/M号训令。 第三条——本训令即时生效。
一九九一年十月二十三日於澳门政府
着颁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