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在洞穴围(由义巷)一带订定了新准线,因此,载於澳门物业登记局B字第25册第三页编号7238之位於上述地点之房地产之所有人,申请以其三幅面积共431平方米之地段,与本地区交换在上述地点面积相若之其他地段,目的为使之并入该所有人之房地产中。 该交换对本地区有明显利益,因可开辟一条新路,使市政厅及镜湖马路一带繁忙之交通得以缓解,此为目前贯通白鸽巢前地与内港间路径之唯一解决方法。 监於三幅面积共191平方米之地段属本地区之公产,有必要将其公产之性质解除,且随之归并为本地区之私产。 基於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独一条: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四条之规定,解除总面积为191平方米地段公产之性质,并将之视作无主土地归并为本地区之私产。该等地段乃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司於九一年四月十日所发出并附於本法规且成为其组成部分之地籍图内以A1、A2及A3字样所标明者,而有关之卷宗编号为576/89。
一九九一年十月十五日通过
命令公布
总督 韦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