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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91/M号法令,设立澳门理工学院。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二月四日第11/91/M号法令订定了有关澳门地区高等教育的法律制度。 现时,设立一所适合本地区所需之高等理工教育机构是重要的。 为此,设立澳门理工学院,同时使属於这类高等教育的课程脱离东亚大学,并使由不同的公共机关负责的其他课程能转至澳门理工学院,以及在高等理工教育范围内开设对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有利的课程。 基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 澳门总督按照《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一款之规定,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一、设立澳门理工学院。 二、澳门理工学院是一个公权法人。 第二条——澳门理工学院负责在澳门推行高等理工教育。 第三条—— 一、作为公共高等教育机构的澳门理工学院,享有制订章程、学术、教学、行政及财政自主。 二、经听取澳门基金会意见,按照二月四日第11/91/M号法令第四条之规定核准澳门理工学院章程。 第四条——澳门理工学院在签署或参与的行为和合约以及在其活动运作中取得收益之任何税项、费用或手续费概予豁免。 第五条—— 一、私人工作权利的制度适用於澳门理工学院所聘用的人员。 二、本地区公共机关的公务员及服务人员得以定期委任、徵用或派驻制度在澳门理工学院任职,保留在原职位所拥有的权利,并为发生一切效力,在澳门理工学院担任职务视为在原职位任职。 三、按照澳门组织章程之规定,属共和国主权机构或自治机构编制的人员,亦可在澳门理工学院任职。 四、按照第二及第三款之规定,人员申请在学院任职须获得监管当局的核准。 五、得按照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核准澳门理工学院人员章程。 第六条—— 一、澳门理工学院受总督监管。 二、监管者有权: a) 核准澳门理工学院章程及其人员章程; b) 确认任何在组织上的更改,以及课程的设立和撤消; c) 确认年度活动计划; d) 核准年度财政预算案、账目和报告; e) 令进行认为必需的审查; f) 行使法律或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力。 三、按照二月四日第11/9l/M号法令规定,澳门基金会有权执行行使监管权所需的工作。 第七条—— 一、澳门理工学院的收入为: a) 活动所得收入或学院本身的收益; b) 由本地区透过澳门基金会给予的拨款; c) 以受益人身份取得之捐赠、遗赠和遗产。 第八条—— 一、将以下正在东亚大学理工学院运作的高等理工教育课程转至澳门理工学院: ——电脑; ——酒店管理; ——旅游; ——社会工作。 二、上款所指课程之学生保留在东亚大学范围内所有学术及课程性质的权利与义务。 三、教师及行政人员经书面申请并获得东亚大学及澳门理工学院同意,可转至新的大学机构。 第九条—— 一、已在本地区任何公共机关运作的课程,澳门总督得以训令将之纳入澳门理工学院。 二、涉及上款所指课程的设施及人员可全部或部份与之一并转移。 三、上款所指人员之转移是以不妨碍已取得的权利进行,倘属於本地区或共和国公共机关的人员,则按照第五条之规定为之。 第十条——为确保现有理工高等教育课程的正常运作,东亚大学和澳门理工学院将透过协议书订明所有被认为必需确定的事项,尤其是承认东亚大学的教学大纲、暂时使用其设施、设备及服务,直至第八条所指的课程完全转至澳门理工学院为止。 第十一条——在未公布章程的过渡期间,澳门理工学院依设立制度运作,并维持东亚大学澳门理工学院可由监管者以批示修改的所有现行服务和规定。 第十二条——澳门基金会应给予澳门理工学院整体设施及正常运作必需的所有协助。

一九九一年九月九日通过。 着颁行 总督 韦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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