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采用授课单位(*)制度组织十一月十二日第68/90/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规章所定之各项课程。 (*授课单位——按各学科情况所需,设定十数或以上课堂节数为一授课单位。) 第二条 第一条所述之课程期限及学科结构载於本训令组成部份的附件内。 第三条 一、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规章第八条所述之各警官培训课程的实习於有关课程的最後学年进行,实习地点为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及/或与课程相应的纪律部队,或其他适当的机构。 二、各项实习的开始及期限,在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校长的建议下,每年由总督以批示订定。 三、实习在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的领导下进行,其计划表经与有关部队协调後,由校长制定。 第四条 一、学士学位(LICENCIATURA)的学分,按以下方式计算,采用四舍五入,以整数表示: (d-1)X(AC)+E d d = 正常课程期限。 AC = 按颁授学位所需之授课单位而设立的学科的平均分;采用四舍五入,以整数表示。 E = 实习总分;采用四舍五入,以整数表示。 二、用於计算AC的系数,全年学科为2,半年学科为1。 第五条 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课程的总分为一个只适用於澳门保安部队的专业学分。 第六条 一、本训令所订者由91/92学年度超实施。 二、於90/91学年度修读各警官培训课程的学员将於91/92学年度修读一过渡编排的课程,以衔接新的学科编排,其学习计划将由澳督以批示核准。 第七条 撤销一月十六日第9/89/M号训令。 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九日於澳门政府 着颁布 附件一 Curso de Polícia de Seguran?a Pública 治安警察课程 1. 正常课程期限:四个学年, 随後进行专业实习。 2. 颁授专业学位所需之条件: a)授课单位(*) 136 b)训练及警务操练时数 544 c)体能训练时数 640 d)语言时数 1472 3. 授课单位的分配: a)数科及电脑 9 b)物理及化学 8 c)组织、策略及後勤学 8 d)材料及射击 4 e)警务技术 10 f)地球及空间科学 4 g)经济、管理及行政 7 h)电子工程学 3 i)社会政治学及法律 56 j)职业道德 2 k)实习 25 (*授课单位——按各学科情况所需, 设定十数或以上课堂节数为一授课单位。 ) 附件二 Curso de Polícia Marítima e Fiscal 水警稽查课程 1. 正常课程期限:四个学年, 随後进行专业实习。 2. 颁授专业学位所需之条件: a)授课单位(*) 139 b)训练及警务操练时数 512 c)体能训练时数 640 d)语言时数 1472 3. 授课单位的分配: a)数科及电脑 10 b)物理及化学 8 c)组织、策略及後勤学 4 d)材料及射击 2 e)警务技术 6 f)航海科学 10 g)航行及船只结构设计 8 h)机械术语及运作及损坏检修 1 i)经济、管理及行政 7 j)社会政治学及法律 51 k)职业道德 2 l)实习 25 (* 授课单位——按各学科情况所需, 设定十数或以上课堂节数为一授课单位。 ) 附件三 Curso de Sapadores Bombeiros 消防技术官课程 1. 正常课程期限:四个学年, 随後进行专业实习。 2. 颁授专业学位所需之条件: a)授课单位(*) 166 b)训练及警务操练时数 448 c)体能训练时数 384 d)语言时数 608 3. 授课单位的分配: a)数科、电脑及图像表示 43 b)物理及化学 28 c)组织 1 d)土木工程 46 e)电子工程 4 f)经济、管理及行政 8 g)社会政治学及法律 10 h)职业道德 1 i)实习 25 (* 授课单位——按各学科情况所需, 设定十数或以上课堂节数为一授课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