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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91/M号法令,设立一九九一年度地区总预算(OGT九一)册各项收入。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根据中葡关於澳门问题之联合声明,澳葡政府与未来特别行政区政府应对批出土地所得之全部收益作平均分配; 当“迟延利息”及“各类罚款”之收入来源於批出土地之溢价金、租金及地租之徵收时,为便於与未来特别行政区政府分配,有必要将该等收益之预算进行分类; 基於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澳门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在一九九一年本地区总预算(OGT91)之收入表设立下列收入项目之分项: 03-02-02-00——迟延利息 03-02-02-01——来自批出土地之租金 03-02-02-02——来自批出土地之地租 03-02-02-03——来自批出土地之溢价金 03-02-02-04——来自其他税项 03-02-04-00——各类罚款 03-02-04-01——来自批出土地之租金 03-02-04-02——来自批出土地之地租 03-02-04-03——来自批出土地之溢价金 03-02-04-04——其他罚款 第二条——财政司应作出遵守本法规定必须之措施。

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九日通过。 命令公布 总督 韦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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