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九七四年一月十九日第三号《政府公报》以摘录公布之同年一月七日之总督批示,将路环岛内邻近水库之面积为161322平方公尺之一幅地段保留给本地区,以便监狱基金行政委员会用於建设未来之监狱。 但是,由於澳门新监狱在该保留地段之外建设,使确立保留之目的受到影响,故没有必要维持该项保留。 因此,按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有必要将该项保留予以撤销。 基於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澳门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十九条之规定,撤销由一九七四年一月十九日第三号《政府公报》以摘录公布之一九七四年一月七日之总督批示为本地区确立之面积为161322平方公尺之一幅地段之保留。 第二条——上条所指之地段载於地图绘制暨地籍司於一九九一年七月十日发出之第3571/91号地籍图,该图附同於本法规,且为本法规之组成部分。
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六日通过
命令公布
总督 韦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