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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1/GM/91号批示,撤销一月十八日第10/GM/88号批示(关於土地批给之附属规则)。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通过之现行土地法,废除以密封标书之招标方法批出土地;此举违背本地区之传统做法。 该方法一直显得过於生硬,且不容许行政当局采用其他更佳之符合公共利益之判给方法。 有鉴於此,为使批出土地之运作系统更具灵活性,特透过第10/GM/88号批示核准若干补充性规则。 但该等规则在某些情况下,尤其是对主动申请批给之私人赋予优先权方面,严重地超越第6/80/M号法律之字面含义及精神。正如上述批示所载,由於无对该程序赋予所需之透明度及公开之保障,该优先权易引致整个批出程序受损。 因此,在此情况下废止第10/GM/88号之批示实属适当;与此同时,须向立法会提交一项修改土地法之法律提案,以便在澳门之批出土地程序上给予较大灵活性。 基於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总督行使澳门组织章程第十六条第一款c)项所赋予之权能,下令: 废止一九八八年一月二十五日在《政府公报》内公布之一月十八日第10/GM/88号批示。

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五日於澳门总督办公室 命令公布 总督 韦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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