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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1/M号法律,关於调整公职人员薪俸、退休金和抚恤金--撤销十二月十日第一二∕九○∕M号法律。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关於调整公职人员薪俸,退休金和抚恤金的法律提案 因最近生活费水平有所提高,认为有需要对公共行政工作人员的薪俸,退休金和抚恤金进行调整。 基於上述; 监於总督之建议并经遵守澳门组织章程第四十八条二款a项所指的程序; 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卅一条一款q项之规定,澳门立法会规定如下: 第一条 (索引一百的调整) 现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号法令附表一所载索引表内索引一百的数值为三千二百元。 第二条 (退休金和抚恤金的调整) 退休金和抚恤金,按上条之规定进行调整。 第三条 (负担) 本法律实施所产生的负担,由将来专为此目的列入本地区本年度总预算开支部门的款项应付。 第四条 (撤销) 撤销十二月十日第12/90/M号法律。 第五条 (开始生效及追溯) 本法律於公布日翌日开始生效并追溯至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

於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六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宋玉生 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七日签署 着颁行 总督 韦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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