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道路法典」最近经由四月二十二日第29/91/M号法令通过,该法令第三条规定「道路法典」於公布之日起九十天後生效。 在新「道路法典」生效前,须通过有关实施细则,该细则现正由最高交通委员会审议中。 鉴於问题的复杂性,须予以慎重考虑,故适宜将上述第三条所指之期限延长。 基此; 经听取最高交通委员会意见; 又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总督按照《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一款之规定,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独一条:四月二十二日第29/91/M号法令第三条修改如下: 第三条:本法令由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一九九一年七月六日通过
着颁行
总督 韦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