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军事化人员及消防队人员薪俸索引及修改於六月二十九日第56/85/M号法令 基於澳门总督之建议,并经遵守《澳门组织章程》第四十八条二款a项的程序; 立法会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三十一条一款c项及第三十一条一款q项之规定制订,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薪俸索引) 一、给予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及消防队人员各职位及职阶之薪俸索引点为本法律附表A所载者。* 二、七月四日第18/88/M号法律第六条所载表由本法律附表B代替。* 三、对於四月二十日第34/85/M号法令第二十八条所指地区治安服务学员之薪俸现由相等於警员一级职阶取替;基本训练及特别训练期间其索引点比警员一级职阶索引点少五十点,实习期间则少二十点。 四、每一索引点之数值系按澳门一般公职人员所订之方程式及索引一百点之数值订定。 五、薪俸之调整按索引一百点所修订比率为之。 * 已废止 - 请查阅:法律第7/94/M号 第二条* (修改六月二十九日第56/85/M号法令) 六月二十九日第56/85/M号法令第九、十一及四十三条修订如下: * 已废止 - 请查阅:法律第7/94/M号 第九条 (治安警察厅部队之职程) 一、治安警察厅部队之男队员普通或直属职程及女队员普通或直属职程分为: 警 员:包括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等职阶 助理警员:包括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等职阶 副 区 长:包括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等职阶 区 长:包括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等职阶 警 司:包括第一、第二及第三等职阶 总 警 司:包括第一、第二及第三等职阶 警务主任:包括第一、第二及第三等职阶 二、治安警察厅部队之专业职程分为: a)音乐家职程: 音乐家警员:包括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等职阶; 音乐家助理警员:包括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等职阶; 音乐家副区长:包括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等职阶; 音乐家区长:包括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等职阶; b)无线电装配员职程: 无线电装配警员:包括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等职阶; 无线电装配助理警员:包括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等职阶; 无线电装配副区长:包括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等职阶; 无线电装配区长:包括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等职阶; c)机械士职程: 机械士警员:包括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等职阶; 机械士助理警员:包括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等职阶; 机械士副区长:包括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等职阶; 机械士区长:包括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等职阶。 第十条 (水警稽查队职程) 一、水警稽查队男队员之普通或直职程及女队员普通或直职程分为: 警 员:包括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等职阶 一等警员:包括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等职阶 副 区 长:包括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等职阶 区 长:包括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等职阶 警 司:包括第一、第二及第三等职阶 总 警 司:包括第一、第二及第三等职阶 警务主任:包括第一、第二及第三等职阶 二、水警稽查队专业职程分为: 机械士职程: 机械士警员:包括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等职阶; 机械士一等警员:包括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等职阶; 机械士副区长:包括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等职阶; 机械士区长:包括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等职阶。 第十一条 (消防队职程) 消防队之普通或直属职程分以下等级: 消 防 员:包括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等职阶 助理消防员:包括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等职阶 副 区 长:包括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等职阶 区 长:包括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等职阶 一等区长:包括第一、第二及第三等职阶 助理区长:包括第一、第二及第三等职阶 第四十三条 (在普通或直及专业职程内各职位职阶的期限) 在普通或直属及专业职程内各职位职阶为晋升需在某职阶停留时期是以澳门公职人员一般编制直属职程为依据。 第三条 (撤销) 撤销四月十二日第10/90/M号法令及五月二十九日第23/90/M号法令。 第四条 (生效) 一、本法律立即生效。 二、薪俸效力追溯至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