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八日第68/88/M号法令已核准发行数额至壹佰万个单位之在本地区流通,并具备已规定特徵之壹仟圆纸币。 监於目前上述纸币之流通量显着增加,且经办银行已由公共企业转为股份有限公司,为此有需要增加发行,并适宜将资料调整,以配合该银行行政管理机关之现况。 基於此; 经取得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之赞同意见;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总督按照《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增加发行) 核准增加发行八月八日第68/88/M号法令所述之壹仟圆澳门纸币,数额增至壹佰万个单位。 第二条 (特徵) 是次核准发行之纸币将维持八月八日第68/88/M号法令所定之一切特徵,但该法令独一条第四款e)及f)项及第五款,在是次核准之纸币中作下列修改: 第四款,正中之字样为: a) 至d)(……) e) “Macau, de de 1991”; f) 左下方有“Conselho de Administra??o”字样,还可加上“Presidente”或“Administrador”之职衔及签名式之“摹写”。 g) (……) 第五款,左上方有: “Decreto-Lei n.o 68/88/M, de 8 de Agosto; Decreto-Lei n.o 41/91/M, de 8 de Julho”
於一九九一年七月四日通过
命令公布
总督 韦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