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月十五日第62/90/M号法令,从行政暨公职司收回其在协助行使对澳门地区各市政厅行政监督方面之职责及权限。 按目前之情况有必要恢复以前之架构,将上述职责及权限交还给该司。 基於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澳门总督按照《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十月十五日第62/90/M号法令予以废止,十月六日第63/87/M号法令第二条b)项及第六条a)及b)项恢复生效。 第二条——本法规由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於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一日通过
命令公布
总督 韦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