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之初等教育仍由一九六八年十二月七日第1779号立法法规所规范。 鉴於该法规之生效期间很久,故发现在一些方面已过时。 通过澳门教育系统纲要法之工作正处於即将完成阶段,但预料在本学年结束前还未能开始生效,并考虑到在此期间由於公布了其他法例而引致各种疑问,因此当务之急是确定初等教育一年级之法定入学年龄。 基於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澳门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制订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入读初小教育之儿童在注册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应年满六岁。 第二条——废止与本法规规定有抵触之由一九六八年十二月七日1779号立法法规所通过之初小教育规章之全部规定,尤其是第六条之後部分、第七及第十八条。
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核准
总督 韦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