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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91/M号法令,订定进入小学就读年龄--撤销一九六八年十二月七日第一七七九号立法条例核准之初级小学教育章程。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澳门之初等教育仍由一九六八年十二月七日第1779号立法法规所规范。 鉴於该法规之生效期间很久,故发现在一些方面已过时。 通过澳门教育系统纲要法之工作正处於即将完成阶段,但预料在本学年结束前还未能开始生效,并考虑到在此期间由於公布了其他法例而引致各种疑问,因此当务之急是确定初等教育一年级之法定入学年龄。 基於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澳门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制订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入读初小教育之儿童在注册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应年满六岁。 第二条——废止与本法规规定有抵触之由一九六八年十二月七日1779号立法法规所通过之初小教育规章之全部规定,尤其是第六条之後部分、第七及第十八条。

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核准 总督 韦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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