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有需要加强行政当局与市民间的对话,使市民能实际成为机关和公共机构所进行工作的正当受用人,因此有必要促使该等机关和公共机构的行为和决定能永远清楚、透明和有法律依据。此外,为回应市民的渴望和期待,亦有需要促使各项程序能迅速及有效率地进行而且得到解决。 又监於使用行政当局各机关是市民的一项权利,因此必须把日趋完善的与公众沟通的制度机构化,并创设适当的条件,鼓励市民积极参与行政机器的运作,及使市民参与行政机器的运作成为可行,因为行政机器的存在本来就是为市民服务的。 基此; 总督合行使澳门组织章程第一六条一款b项赋予之权,着令如下: 一、本地区机关及公共机构所推行的一切活动,应以法定的、明晰的及有效的原则为指引,并经常关注善用公共财源及注重向公众所提供服务的质素。 二、监於公众服务暨谘询中心(CAIP)已投入服务,本地区各机关和公共机构应给予该中心一切合作,凡有目的是促进公正、合法和行政当局效率的主动和鼓励与市民对话的主动,与该中心配合,以便在绝对优先的情况下,解决市民所提出的问题。 三、公众服务暨谘询中心在其季报告中除对收到的投诉、异议、建议、意见、批评和解析要求等进行分析之外,亦永远指出被接触机关的回应能力,以及为有关的解决所进行工作的结果。 四、行政暨公职司(SAFP)将与其它机关和公共机构合作,即时拟就一份工作计划,其目的是简化程序和手续;消除因官僚主义而无法运作的情况;在行政当局与公众间关系上采取适当的态度和行为;以及扩展与市民对话的渠道和听取市民意见的方式。 五、除了与新闻司合作举办介绍各公共机关工作及公众权利方面的宣传活动外,行政暨公职司应建议能在短期及中期实施消除官僚化的各项措施。 六、各公共机关及公共机构应继续设法简化内部程序以及加强机关之间的联系,设立接待公众的柜台或区域,由经过训练的人员提供该机关或机构范围内的法例谘询服务以及说明各项需要办理的手续,并回答有关的查询。 七、公共行政培训中心优先举办改善公务员工作效率及使公务员的工作态度和工作方式更能配合行政当局的责任的培训活动。 八、华务司与行政暨公职司合作,提出扩大行政当局与公众关系方面使用中文的措施,方便广大居民与政府接触。 九、当本地区逐渐具备合资格的本地人员时,应逐步减少向外招聘人员,在聘用各级人员方面,应以严格方式进行,首先考虑资格上的准则,此外,应顾及机关的实际需要,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均须作出详细报告说明此种需要的原因。 十、各公共机关及公共机构的负责人,应经常确保其本身范围内的现行法例获得正确及全面遵守,并根据实践和经验,在适当时提出修改建议,全体公务员,尤其是担任领导及指导任务者须严格遵守法律。 十一、除了设立关於本地区公共行政方面必需的监察架构外,倘需要时应对各公共机关及公共机构包括自治机关及基金会的工作进行稽查,以便衡量其是否遵守有关的适用法例、规则和合约以及实施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