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月三日第6/91/M号法律所订关於第十三次人口普查及第三次住屋普查的措施,以本地区而言,涉及及引致包括约二千人的一个人力资源的组合,该等人员的招聘及活动主要是在普查时刻前後及在一短时间内执行直接蒐集资料,协调及控制的职务。 故此,需要制订法律条文以确保在适当时间内及以特殊性质,透过一个人员的招聘及报酬程序的简化制度聘用该等参与者。 监於第十三次人口普查及第三次住屋普查於一九九一年进行; 又监於需要制订规则以实行上述之普查; 基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 总督在施行第6/91/M号法律所定的法律制度,及按照《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一款之规定,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人员的招聘) 核准统计暨普查司以提供服务合约方式及为期不超过两个月为限,招聘年龄在十六岁或以上及最少具有相等於九年学历或同等学历所需之九一普查外勤工作人员。 第二条 (培训) 一、蒐集九一普查资科的参与人员应参加由统计暨普查司举办之培训课程并获合格,目的在担任其职务具备的基本知识。 二、参加上款所指课程之人士,将获发给培训证书,其式样载於本法令附件内。 第三条 (工作证) 一、直接蒐集九一普查资料的参与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将持有由统计暨普查司发出的工作证。 二、工作证的式样将由训令核准。 第四条 (生效) 本法令於刊登之翌日起生效。
一九九一年六月三日通过
着颁行
总督 韦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