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月二十五日第17/91/M号法令核准本地区与其他有意的公共实体、工业或服务企业,以及有关的团体组成澳门科技学院; 考虑到该学院在为革新本地区工业而推动科学研究活动中的上指参与、性质及所追从均目标; 基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 澳门护理总督行使四月二十九日第5/91/M号法律第一条所赋予之立法许可,并按照《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制定在本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独一条(豁免) 一、为发生一九六五年八月十日第1678号法规的效力,对澳门科学院所作出的,签署的或参与的行为或合约,以及对学院从其负责的活动中所取得的收益,豁免任何税项、费用、税捐或手续费。 二、同样,对澳门科技学院会员按章程规定缴交的款项,亦豁免任何税项、费用税捐或手续费。为发生扣除课征职业税或所得补充税的效力,该款项视为成本。
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六日通过
着颁行
护理总督 韦高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