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令之主旨乃向居住於澳门之中华民族及具中华文化之群体解释其属人法则。 社会各群体之属人法则一直受到其国籍国法律所规范,因此须以平衡个人利益之合理方式解决由於各群体传统之汇集而在各层面所产生之疑问及问题。 鉴於过渡期,本法令还以寻找适合本地区实况之更稳定之解决方案作为指引。 如正确且符合法律制度,则须修改民法典之规定。 基於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护理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之条文修改如下: 第三十一条 (属人法之确定) 一、属人法即自然人之国籍国法。 二、澳门之现行法律适用於本地区之常居者。 三、澳门承认表意人在常居国按其常居国之法律所成立之法律行为,但该国之法律必须为有权限。 第二条 (撤销规定) 明示撤销一九四八年七月二十四日第36987号命令。 第三条 (指示) 民法典所指之“葡萄牙”即澳门。
於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六日通过
命令公布
护理总督 韦高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