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于澳门地区护理总督的建议; 经遵守《澳门组织章程》第四十八条二款a项所规定程序; 按照同一章程第三十一条一款h项的规定,立法会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文如下: 第一条 (目的) 授予总督立法许可,以对将称为澳门科技学院的公用行政法人的组成和活动给予税务优惠。 第二条 (定义和范围) 上条所指许可用於: a)对澳门科技学院的组成行为以及所作出的或签署的或参予的行为或合约,豁免税捐、税项、公正费和其他费用; b)对澳门科技学院会员所缴交的款项和学院从其负责的活动中取得的收益,豁免税捐和税项; c)对会员向澳门科技学院缴交的款项给予优惠,即该款项为着职业税或所得补充税可科徵事项的扣除效力上,将被视作成本。 第三条 (时效) 本法律许可在本法律生效六十天後即失效。
一九九一年四月九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宋玉生
一九九一年四月十七日颁布
着颁行
护理总督 韦高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