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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91/M号法令,修订九月十九日第58/90/M号法令若干条条文(从事药物专业及药物业活动)。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九月十九日第58/90/M号法令对从事药物活动及专业制定了新的管制,其目的一方面是使上述的专业及活动更具尊严,同时,另一方面为对居民的健康作出保障。监於是一项新的管制,自然地有需要加入一些从经验中获得的启示的调整。 现通过的对该法令修改的条文中,最重要的一点是为了消除那些障碍而使那些社会团体机构和卫生副系统架构内的其他实体的医疗所向其受益人及使用者提供药物,此项措施的目的为方便居民中生活较困难的阶层获得药物。 此外,在这强调延长期限让药行继续售卖需医生处方的药物,其目的为提供予药行足够时间以便适应从事该活动的新条件。 而其他修改则为适当地使该法令更完善而作的修正。 基此; 经听取谘询会的意见; 护理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文如下: 第一条—— 九月十九日第58/90/M号法令的第十七条五、六、七、八及九款,第二十一条二款a项,第二十二条一款a项,第二十三条a项,第二十六条,第八十七条一款a项及三款,第一百零一条二款及第一百零三条二款修改如下: 第十七条 (.................) 一、 二、 三、 四、 五、在不妨碍下列数款及第一百零三条一款所指规定时,对公众的药物供应是在药房及药行进行。 六、医生及其他有职权处药方的专业人士可以持有及对其病人使用用於紧急情况的药物。 七、医疗所及社会互助机构及其他卫生副系统架构内的团体的社会医疗服务部门,倘具备有关条件,可被许可向有关使用者供应药物。 八、倘有适当理由证明的情况下,酒店业场所可获准持有某些自由销售的药品,以供其顾客专用。 九、医院形式包装的药物,只可在医院的药房、医疗所及七款所指的社会医疗服务部门按处方配售,倘该等场所获得许可。 第二十一条 (...................) 一、 二、 a) 在递交申请书时,缴纳百分之五十的发给准照费用,余数在关系人收到通知关於本法令第十九条三款所指的批示後十五天期限内缴交。 ........................ 第二十二条 (..................) 一、 a) 申请人居住或所在地在澳门,倘为法人时须按法例组成。 ........................ 第二十三条 (..................) a) 申请人在本地区的居留证明书或倘申请人为法人时则为登记局有关登记证明。 第二十六条 (药物产品的出入口) 一、药物产品的入口及出口须得卫生司司长的预先许可,同时,管制对外贸易的法例亦适用於此。 二、为取得上款所指的许可,关系人须在预计作出上述行动最少三天前,向卫生司递交拟入口或出口产品清单。 三、有适当理由证明的紧急情况下,上述所指的期限可被免除。 四、倘关系人提出要求,卫生司将发出用於出口的药物登记证明书。 第八十七条 (..................) 一、 a) 倘属一款a)、e)、h)及i)项所载任何一项义务,罚款澳门币三千至六千元; b) c) 二、 三、违反者倘是一药房技术助理员时,处分减半。 第一百零一条 (..................) 一、 二、在第四十五条五款所指的清单公布後一年及其调整的批示公布後三个月,药行不能再配售载於该清单内的药物及透过该调整加入的药物。 第一百零三条 (..................) 一、 二、上款所指的规定,不适用於麻醉药、疫苗、血液衍生物、任何其他受管制的药物以及精神科药物;关於最後者,载於由卫生司制订并由总督认可的指示内的药物则除外。 三、 第二条 —— 载於九月十九日第58/90/M号法令的费用附表内第1.3及2.3号关於药房学徒的规定予以废除。

於一九九一年三月十五日通过 着颁行 护理总督 范礼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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