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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GM/91号批示,关於订定仁伯爵综合医院医生、医疗及诊疗助理技术员之超时工作限额。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监於医院的服务遇到医生、诊疗助理技术人员**不足的困难而医院的运作不可一刻中断,八月二十七日第50/90/M号法令已对有关工作制度赋予更大灵活性,故可经总督批示,规定该等专业人员提供超时工作的本身限额有别於一般法所定的时数上限。 虽然尚有其他能逐步改善此情况的办法,尤其上述法规序言所指的诸如广开招聘之门、重组医院服务和检讨卫生工作人员职程等方法,但订定上述专业人员提供超时工作应遵的新时限却刻容缓。 基於此; 护理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六条第一款c项及八月二十七日第50/90/M号法令独一条的规定,命令: 在仁伯爵综合医院服务的医生、诊疗助理技术人员提供超时工作的时数上限为72小时,年时数上限为792小时。

护理总督 韦高信 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三日於澳门总督办公室
**译者注:现名为“诊疗技术员”(由於七月三十一日第10/95/M号法律设立了诊疗技术员职程,以替换诊疗助理技术员职程,有关职称亦因而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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