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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1/M号法律,修订八月二日第八∕八六∕M号法律若干条文(立法会辅助部门章程)。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三十一条一款q项的规定,立法会制订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文如下: 第一条 (内文的修订) 八月二日第8/86/M号法律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十六条、十八条、二十三条及二十四条修订为: 第十二条 (秘书长) 秘书长具有司长(一栏)的地位,是从具备被承认的能力、才干和专业经验而适合担任该职务的学士中,透过宪议其履历而甄选,并以委任方式填补。 第十三条(助理秘书长) 一、助理秘书长具有厅长地位,是透过宪议下列人士的履历而甄选,并以定期委任方式填补: a)具备被承认的能力、才干和专业经验而适合担任职务的学士; b)具备特别资格、被承认的能力和经证实的专业经验以担任职务的非学士。 二、属上款b项的情况,被委任者的「履历」连同委任批示的有关摘要,应在政府公报刊登。 第十四条 (葡文文牍) 一、 二、 三、职等的晋升系以宪查文件方式为之,但须在下一职等服务满三年且服务评分不低於「良」,或服务满两年而服务评分为「优」者。 四、 五、经在下一职阶服务两年而服务评分不低於「良」者,即转换职阶。 第十六条 (其他情况) 一、 二、 三、为进行研究及技术或专业性质的工作,执行委员会得与公共或私人机构签订合约,且豁免沿用一般法例的制度。 第十八条 (财政管理) 一、 二、行政委员会由下列人士组成: a)大会所选出议员乙名; b)秘书长; c)执行委员会所指定的一名立法会编制内的公务员。 第二十三条 (额外报酬) 对在大会协助执行委员会担当秘书职务的公务员或公职人员,将给予相当於薪俸点一百点的百分十二款额的出席费。 第二十四条 (翻译员的出席费) 一、编制内的翻译员每次参加大会或委员会工作,有权收取相当於薪俸索引表一百点的百分十五的出席费;若会议超出四小时,其後每小时另收相当於同一索引点的百分五的附加出席费。 二、 第二条 (助理人员的额外报酬) 一、担任司机和杂役工作的助理人员,在协助大会及委员会会议时,毋须受有关超时工作的一般性法律所定限额管制。 二、上款所指人员其超时工作的限额,由执行委员会订定。 第三条 (修订第8/86/M号法律附表II) 八月二日第8/86/M号法律第十四条一款所指表II由本法律附表II代替。 第四条 (人员的转入) 一、於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已在第二职阶服务超过两年的二等葡文文牍,转入本法律附表II所指职程的第三职阶第一职等。 二、於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已在第二职阶服务少於两年的二等葡文文牍,转入本法律附表II所指职程同一职阶第一职等。 第五条 (程序) 上条所指人员的转入,除行政法院铨叙及在政府公报刊登外,系以名表为之而毋须办理任何手续。 第六条 (生效) 一、本法律第四条所指人员的转入,由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生效。 二、上款所指转入而引致索引点的调整,是由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三、翻译员出席费金额的调整,是由一九九零年六月一日生效。

一九九一年一月三十一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宋玉生 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八日颁布 着颁行 护理总督 范礼保
表 II 葡文文牍职程 职等 职级 职 阶 1 2 3 4 主任 455 470 485 3 首席 400 420 440 2 一等 335 355 375 1 二等 265 285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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