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澳门地区护理总督之建议; 经遵守《澳门组织章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a项所规定的程序; 立法会按照该宪章第三十一条第一款j项及第三款之规定,制定如下条文: 第一条 (目的) 赋予总督立法许可以便就本地区行政划分的事项立法。 第二条 (意义及范围) 上条所指许可目的是改正澳门市各堂区之范围,该许可应顾及座落现建成或将建设的填海地或在该等填海地设计的新市区之识别。 第三条 (效期) 本立法许可效期为一百二十天。
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二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宋玉生
一九九一年三月二日颁布
着颁行
护理总督 范礼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