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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91/M号法令,核准本地区与其他公共或私人机构合作组成澳门科技研究院事宜。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本地区的出口工业,特别为纺织业及玩具业,由於种种原因逐渐在国际市场失去竞争力。这种情况,尤其是配额市场的表现有不利的转变时,可能对其生存构成威胁。 为了提高本地区产品的质量和加强竞争力,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必须对现有工业结构进行技术改革,和引进使用先进技术和专业工人以及有较大增值的新兴工业,以取代对密集及低质素人力的依赖。 因此,现有工业的现代化和多元化将以在工序上使用新技术为基础,从而必须拥有完备的资源,以监别该等工序、促进在这方面的转移以及采用最适当的技术,并须培训工人使用这些技术以及确保澳门产品质量和生产力的提高。 了解到本地企业规模细小,在设立和拓展个别的研究和发展中心方面能力有限,亦了解到东亚大学科技学院现有的和正在稳步增长的科技能力,为了充实前述构思,建议设立一间研究及发展机构,并在本地区行政当局的支持和赞助下,加强大学与工业的互促关系。 在众多可行的解决办法中,以最能保证达成所订目标者为首选。行政当局只制订为设立具有社团性质机构所需的整体法律编制,以使本地区的经济行业,特别是企业,可自始便参与该新机构的设立和运作,并确保所从事的研究能与工业增长及现代化有一种互相依赖的和谐关系。 基此, 经听取谘询会的意见; 护理总督按照《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一款之规定,制订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文如下: 第一条—— 一、批准由本地区、有关的公共团体、工业或服务行业及其社团,共同设立澳门科技研究院,下称研究院。 二、对设立本研究院的所有事宜,包括签署有关设立契约,由总督代表本地区,此职权可转授。 第二条—— 一、本研究院为一具有社团性质的行政公益法人、技术自主、财政独立及拥有本身财产。 二、本研究院透过政府财政部门的私人公证员缮立公契而设立。 三、本研究院总址设於澳门,获总督事先批准後得在外国设立办事处。 第三条—— 一、本研究院旨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从而对在本地区或拟在本地区发展,且为澳门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工业或服务行业,在技术革新的领域内提供服务和协助。 二、本研究院在贯彻其宗旨时所应遵守的规定,及其与在有关的工作范围内具有职权的公共部门的关系,均由总督以批示订定,且此职权可转授。 第四条—— 一、为确保有系统地向其会员提供服务及特别须考虑到会员在实施本地区发展计划时的需要,本研究院透过计划和规划展开活动。 二、本研究院会员有优先获得该院服务的权利。 三、本研究院可单独或连同有关人士或团体,与企业、机关、大学、研究中心或其他科技领域的专业团体签订合约,以实际支持一般企业或特别计划的推行。 四、本研究院发表报导在有关年度所完成工作的年报,并个别列明依上款规定而签立约合约。 第五条—— 一、本研究院的章程应规定下列事项: a) 总目标和应展开的工作; b) 本研究院的机关、其职权、组织、有关负责人之任命形式及机关之运作规则; c) 会员、其类别、有关资格的取得和丧失; d) 会员之权利和义务; e) 财产及财政管理规则,包括经管帐目的编制及审核; f) 人事制度的一般规则; g) 本研究院的解散和清盘。 二、本研究院应设有管理机关及监督机关。 三、章程应包括设立和管理资本基金的条文,而基金的收入须用以支付本研究院的运作费用。 第六条——本研究院的财产为: a) 在成立时或成立後转入本研究院的财产和权利; b) 按照法律或章程规定而获准接受的其他财产。 第七条—— 一、本研究院的收入为: a) 会员的捐献,特别为来自认购名义参与证和年费的收入; b) 院务收入,特别为来自专利权、提供服务、出版刊物和其他院务活动的收入; c) 本地区拨予的津贴; d) 为本院所接受的其他津贴、遗赠或捐献; e) 本院的财产收入; f) 资本基金的收入; g) 法律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当进行需要额外投资的工作计划而费用不能由本身基金支付时,本研究院还可接受本地区或其他会员的津贴。 第八条——按照章程规定,本研究院各机关负责人有权享受由有关机关制订的报酬和福利。 第九条——本研究院的人事体制为个人工作合约体制,并须遵守澳门地区有关制订工作关系的法律。 第十条—— 一、本地区政府部门或机关的公务员和人员得以委任、派驻或徵用方式在本研究院任职。 二、共和国主权机关部门或总址设在澳门或其他地区的公共或私人企业的员工,经获得关系人及所属单位的同意後,亦得以委任方式在本研究院任职,其条件与现在澳门公共部门或机构任职的公务员或人员的条件相同。 三、按照以上两款而受聘的员工,可选择收取相当於原职位的薪金或在本研究院所任职务的薪金。 四、为发生一切效力,按照本条所订情况而任职的服务时间,视为在原部门或企业任职的服务时间。 第十一条—— 一、上条所指的招聘须经总督事先批准。 二、任职的期限及其延长,均由订定对外招聘人员章程的法律所规定。 第十二条——本研究院得与任何公共或私人团体签订协议,以建立科技合作,及使该等团体员工在本研究院任职。 第十三条——本研究院应优先招聘东亚大学科技学院的师生,彼等得以兼职形式任职。 第十四条—— 一、在进入本研究院时如为某种社会保障制度的受益人,且即使受保职业终止或中断而该制度仍可保留时,该等员工得续用该制度,并在其薪酬内扣除受益人所应付的供款。 二、在上款所订的情况下,本研究院承担有关雇主应付供款的责任。

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日通过 着颁行 护理总督 韦高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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