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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91/M号法令,关於修订五月三十日第42/88/M号法令若干条条文--撤销五月三十日第四二∕八八∕M号法令第四及第十六条条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五月三十日第42/88/M号法令订定的自治机构财政制度生效已逾两年,监于其使用时所得的经验,并为着容许受法令管辖的机构能够调整及增强其财政管理的能力,以及账目组织及申报的规范,因而有需要对其作出修改。 同时,籍此对有关预算执行方面,援引新规则将自治机构日常操作中非绝对需要的所有资源引用到投资方面,但不防碍将来对有关预算制度及公共账目法例的调整时,而对上述问题作配合性的结构修改。 基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 护理总督按《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一款的规定,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文如下: 第一条——五月三十日第42/88/M号法令第一、五、六、十、十二、十三、十四、十七、十九、二十及二十一条修改如下: 第一条 (范围) 一、 二、 三、第三、九、十三条一款、十四条二款、十五、十八及十九条,只适用於其会计是按照七月九日第34/83/M号法令所核准的公定会计设计所定的方针而组织或有合法许可的本身账目计划的自治机构。 第五条 (过往活动结余) 一、 二、每年四月三十日前,自治机构以补充预算方式对过往活动所转移的结余作最後的点算。 三、如有多出预算的金额,将会计算作基金的收益,并全部用於预备资助项目。 四、上述金额由财政司建议,经总督核准可列入现行本地区总预算册收益表内,或增加在该预算册内预计的金额或加强自治机构本身预算范围内其他性质的开支金额。 五、如结余不足预算额时,将收紧其本身开支。 第六条 (准备预算) 一、由自治机构所制定本身的预算计划,指出关於所有来源及资源应用的临时数目,於每年八月十五日前以有关的经济分类项目分类,呈交监管机构以作研究。 二、监管机构放八月三十一日前,将自治机构本身的预算计划呈交财政司以询意见。 三、财政司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作出其意见书,该意见书须预先获得所属监管机构同意。 四、於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本身预算连同载有财政司按照上款规定所作出的意见书档案及作出意见书後对计划所提出修改的报告,呈交总督批核。 第十条 (开支许可的独立职权及其他资源的应用) 一、自治机构行政委员会拥有开支及应用其他资源的独立职权。 二、行政委员会由三至五名正选委员及同等数目的後补委员所组成,其组织及规则经财政司作出意见後,由所属监管机构批准。 三、倘其组织法中未有设立行政委员会或相同性质机关的自治机构,须在本法例生效起计最多三十天内,按照上款规定将有关的组织呈交上级批准。 四、开支权限如下: a) 当本身预算估计的总收益未逾澳门币一千五百万元,可达澳门币十五万元; b) 当本身预算估计的总收益未逾澳门币三千万元,可达澳门币三十万元; c) 当本身预算估计的总收益未逾澳门币四千万元,可达澳门币四十万元; d) 当本身预算估计的总收益超出澳门币四千万元,可达澳门币五十万元。 第十二条 (监管账目) 一、自治机构每三个月,即在三月、六月、九月及十二月的最後一天作计算,编制有关的账目表,其按照应用中的经济分类规则记录此期间所有作出的收支。 二、上款所指表於每季结束後二十天内呈交财政司,但最後一季除外,当监管机构核准行政账目後,该表应立即送出。 第十三条 (账目的批核) 一、自治机构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将上年度的行政账目呈交监管机构核准。 二、所核准的行政账目将按照上条一款的方法,以附件方式载於本地区总账目内。 三、呈交以作批核的行政账目,由以下文件组成: a) 总预算收入及实际收入的校对表,其按照应用中的经济分类规则详细列出; b) 预算开支及实际开支的校对表,其按照应用中的经济分类规则详细列出; c) 有关工作的财政及财产活动报告; d) 一综合评估报告,关於注册在行政当局投资及发展计划的项目及次项目的发展。 第十四条 (审核账目) 一、按现行法例,批核的账目包括上条三款a及c项所指的文件,连同自治机构本身预算所得的收益及作出的费用的票据正本,於每年五月三十日前呈交平政院核实。 二、第一条三款所指的自治机构,须於五月三十日前将其批核的账目呈交平政院核实。 第十七条 (银行户口) 一、自治机构有一个开设在本地区代理银行的银行户口。 二、在本地区许可作业的银行持有其它户口,其原因及涉及的款项须经审议,并须听取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的意见,以及获得有关自治机构所属监管机构的许可。 第十九条 (罚则) 一、 二、倘不遵守本法令所订出的责任,例如不遵守订定的限期,自治机构行政委员会成员须全体负责,但并不妨碍平政院核实账目的程序及在法律上倘有的责任。 第二十条 (执行的规则) 第九条及第十二条所指的证明书和有关表格的式样,以及第十三条c项所指的报告纲要和任何其他为执行本法令所需的指示,经财政司建议,由总督以批示方式批核,并在政府公报刊登。 第二十一条 (优先及撤销) 一、除本法令另有规定外,倘本法令与其他一般或特别的条例有抵触,例如关於自治机构组织法例及章程的内文,一九三三年十一月十五日第23229号法令核准的海外行政退休条例第七百二十一条至第七百二十六条,以及一九四七年四月二日第4145号训令,则以本法令为准。 二、 第二条——撤销五月三十日第42/88/M号法令第四条及第十六条。

一九九一年二月十六日通过 着颁行 护理总督 范礼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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