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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91/M号训令,关於核准九月二十七日第九零/八八/M号法令第二十三条所指之徵税表(因批准社会设备而由社会工作司征收之税项)事宜--撤销九月二十七日第一六七/八八/M号训令。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一条——核准附属于本训令并成为本训令组成部份之九月二十七日第90/88/M号法令第二三条所指之徵税表。 第二条——撤销九月二十七日第167/88/M号训令。

一九九一年一月二十一日於澳门政府
着颁行 附 表 一月二十八日第20/91/M号训令第一条所指之附表: 1. 批给牌照 $500,00 2. 续牌 $150,00 3. 附注 $250,00 4. 第二次牌照 $250,00 5. 提供技术意见 $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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