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核准附属于本训令并成为本训令组成部份之九月二十七日第90/88/M号法令第二三条所指之徵税表。 第二条——撤销九月二十七日第167/88/M号训令。
一九九一年一月二十一日於澳门政府
着颁行
附 表
一月二十八日第20/91/M号训令第一条所指之附表:
1. 批给牌照
$500,00
2. 续牌
$150,00
3. 附注
$250,00
4. 第二次牌照
$250,00
5. 提供技术意见
$150,00
第一条——核准附属于本训令并成为本训令组成部份之九月二十七日第90/88/M号法令第二三条所指之徵税表。 第二条——撤销九月二十七日第167/88/M号训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