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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1/M号法令,关於更改投考地区保安服务一般或专业职程对应考人体能及健康状况的要求事宜。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监於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ESFSM)较地区治安服务对应考者体魄和健康状况而订定的体格检查评核标准更为严格; 监於按照一月十六日第7/89/M号训令核准的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招生章程,容许该部队各团体人员均可投考该所学校; 监於一方面需要和适宜向澳门保安部队各团体提供体格更强健的人员,藉此提高工作效率和能力,另方面,避免减低欲投考该所学校的澳门保安部队各团体人员对其本身职程的期望; 又监於澳门保安部队专业职程对其人员的体魄和健康状况之要求较普通或直线职程为低,致使那些未符合若干进入普通或直线职程要求之应考者也可被纳入该等专业职程。 基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 护理总督按照《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一款之规定,制定在本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独一条:(一)四月二十日第34/85/M号法令核准之地区治安服务管制规则第九条条文修订如下: 第九条 一、 二、投考澳门保安部队专业职程者,只要其体魄和一般健康状况容许其担任该等专业任务,得豁免上款所指附件A之若干要求。 三、委员会编制以下有关投考者的名单: a) 普通或直线职程 合资格及不合资格。 合资格者成绩按照其体格和健康检查时所观察到的其他方面而评为“良”或“平”; b) 专业人员职程 合资格者(个别详细说明其职程)和不合资格者。 四、视为不合资格之投考者将被淘汰。 五、委员会之意见须经总督确认方可实行。 六、经确认之名单将刊登於政府公报。 (二)四月二十日第34/85/M号法令核准之地区治安服务管制规则之附件A由本法令附件A取代。

一九九一年一月二十一日核准 着颁行 护理总督 范礼保
附件A (地区治安服务的管制规则) 体格条件及一般要求: 一、男性身高不得低於1.63米,女性身高不得低於1.55米; 二、体重不得超过或低过身高减去一米後之厘米数值再加上或减去15之公斤数值; 三、胸围在呼吸间歇状态时相当於其高度之一半(以厘米计算),或相差不得超过5厘米; 四、男性肺活量(肺活量测试)不得少於3公升,女性不得少於2.3公升;*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60/93/M号法令 五、男性手握力测试,右手握力必须相当於40公斤或以上,左手必须相当於30公斤或以上;女性分别是20公斤及15公斤;倘两者均为左撇子则相反; 六、视觉的灵敏度应在要求的范围内; 七、听觉的灵敏度应在要求的范围内; 八、胸腔X光片正常; 九、常规检验; 十、从未染上乙型肝炎; 十一、从未染上爱滋病; 十二、所有与体重/身高比例无关之发育不良之投考者均被视为不合资格。 第十三款——上述数款所载之规限,因应招考所需情况,倘投考者具备体格的整体条件要求,澳门总督得以批示将之修改。* * 附加 - 请查阅:第30/91/M号法令 下列情况为不合资格的 I. 颅部、面部及颈部 一、由於颅骨或面骨之外貌变形或发育异常而有碍观瞻; 二、颈部活动不良者。 II. 眼疾及其他有关疾病 A)检查之部位: 一、眼脸 a) 因眼睑形状或位置改变而减低对眼球保护或引致敏感。 二、结膜: a) 患上慢性或长期性结膜炎,以及特别对沙眼及春季结膜炎之治疗有排斥者。 三、眼球 a) 青光眼。 四、眼球运动器官 a) 眼球震颤; b) 任何程度的对症治疗法(有或无复视)。 五、所有可以威胁到视力持续性或损坏视力功能之眼球或上述未列明之有关部份的机能变化。 六、功能检验: a) 远距离之视力;双眼之未经矫正视觉灵敏度不低於12/10,而每一眼之视觉灵敏度不得低於5/10。经眼镜或隐形眼镜矫正後,应具有正常视觉灵敏度;* b) 消防队投考人之双眼之未经矫正视觉灵敏度不得低於14/10,而每一眼之视觉灵敏度不得低於6/10。*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60/93/M号法令 七、色觉:在石荒假同色检验表上获知的任何色觉障碍。 III. 口腔及有关部分 一、兔唇; 二、牙齿: a) 包括或不包括智慧齿,少於二十只自有的牙齿; b) 多於八只经治疗後的蛀牙中少於半数合资格。 IV. 听觉、上呼吸道及发音器官 一、听觉: a) 耳壳整个不完整或显着变形,因而有碍观瞻或妨碍制服配件的使用; b) 慢性外耳炎; c) 任何性质的慢性化脓中耳炎; d) 听觉的灵敏度属以下情况: 在距离两耳三米处耳语而听觉之衰减度不超过下表以分贝显示之数值: 频率 500 1 000 2 000 3 000 (两耳)最高的分贝衰减 15 15 15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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