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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1/M号法令,关於声明「东方葡萄牙学会」具行政公共利益。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本地区、东方基金会和葡国文化暨语言学会(ICALP),透过八九年九月十九日公契,设立一非牟利团体,名为「东方葡国学会」(IPOR)。 监於本地区参与东方葡国学会的组成,以及与它所合夥的机构的性质和目的 ; 监於东方葡国学会所奉行的突出宗旨,以及可以代表澳门在印度洋及太平洋地区的发展和肯定的重要角色 ; 又监於按东方葡国学会的组织章程,其义务是与本地区和当地行政当局合作,提供其范围的服务; 基此 ;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 ; 澳门护理总督按《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一款之规定,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公共行政用途的声明) 为着所有的法律效力,包括税务性质方面,尤以一九六五年八月十日第一六七八号立法条例所载的,兹声明东方葡国学会为公共行政的用途者。 第二条 (声明效力的终止) 公共行政用途的声明及有关的福利,在下列情况下终止: a)该学会之解散 ; b)澳门总督的批示,倘学会放弃奉行整体利益的宗旨或与政府合作,以致与公共行政用途的声明不符合。

一九九零年一月十六日通过 着颁行 护理总督 范礼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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