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有必要进行调整都市建筑总章程所徵收的税项; 又监於八月二十一日第79/85/M号法令所核准的都市建筑总章程第一部第七三条二款的规定;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护理总督按照澳门宪章第一六条一款c项及八月二十一日第79/85/M号法令之规定,着令如下: 第一条-按照都市建筑总章程第一部之规定核准税项的徵收,税项表如下: 第一部分 (技术人员、建筑公司及建筑商) 一、技术人员、建筑公司及建筑商每年的注册: A.签署工程计划............三.○○○,○○元 B.指导工程............三.○○○,○○元 C.实施工程............六.○○○,○○元 二、签署每一计划指导工程或实施工程:............六○○,○○元 第二部分 (建筑税) 一、有关建筑、重建及扩建工程按楼面面积(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或不足之数............六,○○元 二、连接街道之永久性围墙及围栅的建造,可与同上款税项一并缴交,每米或不足之数............三,五○元 三、兴建木的围墙(不包括工程用之排栅)或临时性质及简单结构的任何围墙,每米或不足之数............二,五○元 四、拆卸现有建筑物(建筑总面积)的局部或全部,每平方米或不足之数............二,五○元 五、进行更改工程,每六十天或不足之数............一.二○○,○○元 第三部分 (验楼) 一、按楼面面积(总建筑面积)验楼,每平方米或不足之数............二,五○元 二、未列明的验楼,及对残危建筑物所进行的必须的验楼............六○○,○○元 第四部分 (杂项) 一、一比一千的正式街道准线图,每份..一二○,○○元 二、以感光纸复制的图则,每平方米或不足之数............三,五○元 三、以油纸复制的图则,每平方米或不足之数............三五,○○元 第二条-倘实施於作工业用途的建筑面积时,第二及第三部分所规定的税项减半。 第三条-撤销八月二十一日第150/85/M号训令。 第四条-本训令由一九九一年二月一日起生效。